1.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申报缴纳。
2.2025年2月1日起,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有:(一)补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说明。在填报口径不变的基础上,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调整为“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优化了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填报说明。
(二)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a至13c行“预征率 %”栏次的填报口径。相关行次填表说明中,一是将“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调整为“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二是将“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调整为“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三)删除了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的表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调整后的“(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两类情形。
1.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应当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政策解读规定,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信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货物销售的情况,确定具体的申报办理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2.纳税人应当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政策解读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申报时应当注意:一是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当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二是对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三是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3.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时,纳税人应当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政策解读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纳税人可对已销售部分和未销售部分进行区分,已实现销售的部分,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实现销售的部分,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纳税人未作区分的,可全部视为未销售,统一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4.申请人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渠道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政策解读规定,企业可以选择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可以选择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5.原属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主管的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业务调整到了哪些税务机关?
答:根据《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的通告》第一条规定,原属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主管的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业务,调整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天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开福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长沙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望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地址和主管税务机关不变。
……
第三条规定,本通告自2025年2月5日起施行。
1.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政策解读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的修订,一是修改表单名称。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名称与整个申报表的名称容易混淆,将该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二是调整行次设置。结合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相关准则,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同时,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
三是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2.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政策解读规定,参照主表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调整,将表单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整合到第28行至第29行填报。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
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3.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政策解读规定,考虑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已经废止,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因此,删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4.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政策解读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
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5.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政策解读规定,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情况,优化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
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湖南省生育保险费率是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3号)第一条规定,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
……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2.湖南省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
……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3.湖南省生育保险的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4.湖南省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应在何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申报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5.湖南省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全省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6.湖南省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口径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口径按照《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7.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
……
第三条规定,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发布时间:2025-02-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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